apple并不神秘,但是很无耻(两次技术辩论)

下面是和apple进行的两次技术性争论,在整件事的过程中,我多次表达过妥协的意愿,但是apple专利顾问的抗辩理由实在无法让人接受。后面我会用最通俗的表述讲解下apple专利顾问的抗辩逻辑。

下面是apple的专利顾问Jason的第一次技术调查报告。说实话,我预期apple的专利顾问能在第一次就给出实质性的技术抗辩。对方之前已经表达过,他们已经和apple总部的工程师交谈过此事。但是,Jason第一次的技术调查报告是令人失望的,他尝试攻击的是一些基础常识。



Jason提出的第一个争议点所涉及的争议是:用户可以对siri说“打开QQ”,ios就能打开QQ。我写的方案的描述是“siri之所以能执行这个操作是因为系统中预置了这个表达式”,所以当你说出“打开企鹅”时,系统就不能帮你打开QQ了。因为你不可能通过你的想法让siri学会去做什么,即“你不可能通过意念给siri编程”。
这其实是非常常识性的东西,Jason竟然提出来了,我当时都不知道怎么去和他直接争论。
对于第一个争论,我不知道怎么争论,只是说这个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我也不想和Jason讨论计算机是基于状态机构建的,反正只要不是apple文档说的,Jason都不会承认的。


第二个技术争议点,apple的专利顾问的陈述非常有意思。他说信息是在应用程序之间直接传递的,而没有中间存储。他其实是在假设“信息传递是分直接传递以及间接传递”,如果这个假设成立,那么为了证明apple的方案是间接传递,我就必须证明这个步骤的信息传递过程会涉及一个中间存储。从举证角度来说,这确实是很难证明的,apple不可能公开源代码。但是,他忽略了一个基本常识,信息传递的本质就是“写入数据到某个地方,然后从这个地方读取数据”。“传递”的常识性解释即为“把一件物品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并且“一件物品在使用前,必须先把它放在某个地方。”

对于这个技术特征,我在第一次技术争论里是很谨慎地把这个技术特征用最保守的对比方式去解释。


我认为在第一次的技术争论中,Jason只是在试探,所以我没有直接说他在说谎,而是建议他查看了apple提供的技术视频以后再提出争论的话题。好吧,Jason第二次的争辩内容就拿我说的技术视频说事了,但是我因此也确信Jason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说的是什么东西?Jason的第二次技术抗辩再次推翻了常识。





Jason提到了主题域的概念,这里做个简单的解释,比如如果你想用QQ发条信息,你可以说“用QQ发条信息”这代表一个消息域的指令,你想用滴滴叫辆车,你可以说“用滴滴出行叫辆车”这代表一个打车域的指令。我描述的方案是“siri开始并不知道输入的指令是用QQ发信息,还是用滴滴叫车,他会尝试匹配预置的指令,匹配以后再决定是用QQ发信息还是用滴滴叫车”,并且,显然用QQ发信息和用滴滴叫车所对应的指令是不同的。Apple的专利顾问的意思却似乎在说,siri可以立刻根据输入的文本做出反应。我都完全被他的说法震惊到了!我完全理解不了他在表述什么!

更有趣的是,apple文档中推荐了一种设置自定义表达方式的方法,Jason却一再否认这种基本常识。


这里Jason再次推翻基本常识并且尝试用一些完全和匹配过程不相关的技术词汇作为抗辩依据。它提到的这些专利术语都是和把语音转化为文本形式的过程相关的。而且,Jason假设siri是无所不能的,能识别用户的所有语音指令,这显然是不可能。并且,Jason似乎一直在逃避谈论siri只能识别有限指令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全面覆盖原则说的是“侵权产品必须包含我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而不是说我的权利要求必须包含对方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
我刚才头脑中想着一个指令,比如当我对siri说“啦”,我想siri帮我用QQ发条信息,还有一个指令“哦”,我想siri帮我用滴滴叫辆车。按照Jason的陈述,siri是可以立刻做到的。这显然是极其不现实的!你们可以试下。
如果要实现我头脑中的自定义指令,唯一的方式就是“预置表达式”。这其实就是一个“N+1”的过程。

但是,Jason的通篇抗辩陈述都在攻击这个基本常识。




Jason再次尝试以apple文档没有提供具体的数据传输方式为由否认“数据是需要媒介才能传输的”。Jason一直在攻击把文本转化为相应的指令的基本过程,并进而把siri解释成一个极其复杂的产品,所以是不可能被举证出所有技术特征。


同样的,Jason只要不承认文本是通过预置文本表达式来执行相应指令的,那么其它的我都不能证明了。这种辩论中,Jason是证据举证方面的专家,但是却假设自己是技术小白,对方只要死不承认就根本不会有任何结果。他一直在刻意把siri描述成无比复杂的产品,我的专利不可能包括所有技术特征,所以是不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