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韦伯的理想型
官僚制理论中,“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一切关于韦伯官僚理论的研究都须要从这两个概念出发,才能把握其思想的真谛。“合法性”概念与“合理性”概念是紧联系在一块儿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合理性”常常用于一种学理的解释,倾向于技术化、科学化规范化。而“合法性”则常常用于政治学的解释,倾向于统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合理性
韦伯经过对西方社会历史的考察,特别是对
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发现理性化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来的一个特有的概念,他把其称为“
官僚制精神”。所谓“官僚制精神”,实质上就是一种“理性精神”。
这里的理性精神具备多方面的含义:如规范官僚行为的法律法规、组织程序及契约等等,这些是事先基效率和形式公正原则合理地制订的;整个官僚体制具备严整的结构和内在逻辑,是体系化的;官僚的行选择是基于逻辑分析并由理智控制的等等。所以,合理性是韦伯官僚制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是他设计想型官僚制模式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韦伯是从“理性化”特别是
工具理性和形式理性的角度来设计
官僚制的理论形态与制度框架的。韦认为合理性有两种形式,即形式合理性(或工具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或价值合理性)。所谓形式合性是指合乎工具理性原则的
科学性,也可以使用哲学的概念把它称做为逻辑
形式主义,它是一种纯形式的客观的、不包括价值判断的思惟方式和立场,其主要表现是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
其一是指目的,或目的-手段理性。当代生活的突出之处是系统的目的理性行动,括明确的目标定义和对达到目标的最有效途径的愈来愈精确的计算,这种行动对立于那种听从传统主义习惯的行动。
其二,理性概念还体现着一种行使理性(reason)的含蓄性质,而不管是否含有手段-目程式。“一种行动类型为‘理性化’的,是指这种活动为明确设计的规则所控制,是指对活动范围的限精确,并涉及到专门概念和知识的应用,是指这种活动被系统地安排成内恰的总体。在这些特色用指工性行动时,它们意味着极其严格的操做上的精确性和可计算性。”
所谓实质合理性则指立足于某一信念理想的合理性,它是关于伦理主义或道德主义的一种合理性,仅仅对行动实行价值判断——对行动的目和后果做出价值判断。韦伯指出,实质合理性是传统社会秩序的本质特征,而现代社会的发展则要求从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因此,经过对韦伯
官僚制的分析,咱们发现 “理性化”在韦伯的论述中大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即行为动机的理性化、文化知识的理性化和制度结构的理性化。依照现代理性建起来的制度和组织是神圣的,它要求用这种合乎理性的标准去权衡各类行政行为,克服“自由的随意专和恩宠,怀有我的动机的施惠和评价。”
“精确、迅速、明确、精通档案、持续性、保密、统一性、严的服从、减小摩擦、节约物资费用和人力,在由训练有素的具体官员进行严格官僚体制的、特别是集权制的
行政管理时,比起全部合议的或者名誉职务的和兼任职务的形式来,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合法性
韦伯经过对
社会史的研究,发现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他是否有能力立和培养对其存在乎义的广泛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从统治的角度出发,韦伯得出了合法的概念,它包含两重含义,即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讲,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问题;而对命者来讲,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统治的正当性与对统治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
为了构建合法性的现代统治类型,马克斯·韦伯曾探讨过合法权力的三种权威基础:我的魅力型(或叫里斯马型)、传统型和法理型权威。10 这三种统治类型有着各自不一样的权力基础与特性。我的魅力型统治建在某个具备非凡气质的领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传统型统治创建在对于习惯和传统信仰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求之上,行政官员不过是君主的家臣,能够世袭。法理型统治则创建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与法令的正当行的要求之上。合理合法权威在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其它两种权威主要出如今传统社会中。三种统治类型具备统治的合法性,所不一样的是现代统治把合法性与技术合理性结合起来,试图经过技术合理性程度的提升为合法性注入活力。这就表现为在形式合理性上和
工具主义的技术设计上所做出的努力,特别是以形式化的律制度及其操做程序来把理论上的、意识形态上和技术上的努力整合在一块儿,构成一个严密的合法性网络体系。
以上述权威类型为基础,
韦伯相应地把社会组织划分为传统组织、神秘组织、合理合法的组织这三种类型。
传统组织是以
传统权威为基础的组织。神秘组织是以我的魅力型权威为基础的组织。合法合理组织就是以合合理权威为基础的组织,这种组织也称理想型
官僚制(Bureaucracy)组织。所以,统治的合法性与技术、形的合理性就成为韦伯设计官僚制
组织理论的核心。
(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
第一,在实践方面,
韦伯经过对德国市民阶级的分析,指出德国的市民阶级没有成熟到成为德国民的政治领导阶级,他们“有着情愿服从于官僚支配的心态,市民阶级的价值取向能够容许权力与文化政等问题被化约到技术层面,而政治能够被缩小到一个彻底形式地维持国家存在的情况,不准有任何内容的实质目标——仅仅只是毫无信仰的平常照顾而已”。“政治厌倦症”、“非政治的精神”成为德国市民级的价值取向。所以这就为韦伯
官僚制理论中政治与行政的分离提供了实践基础。
第二,在理论方面,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与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两分理论是紧密联系在一块儿的。威尔发表于1887 年的《行政学研究》一文被称为是现代美国公共行政研究的起点,他本人也所以文而成为国
公共行政学的创始人。他在书中指出,“行政学研究的目标在于了解:首先,政府可以适当地和成功进行什么工做。其次,政府怎样才能以尽量高的效率及在费用或能源方面用尽量少的成本完成这些当的工做。”为了政府成功有效地完成工做,威尔逊又进一步提出了政治与行政两分法原则,即把政制定与政策执行分开,“
行政管理的领域是一种事务性的领域,它与政治领域的那种混乱和冲突相距远。” 这种理论的建构就为
韦伯的
官僚制理论体系提供了学理上的支持,所以,有人把韦伯的官僚制论模式称为韦伯—威尔逊模式。
(二)科学管理原理。
20 世纪初,泰罗所领导的科学管理运动以及构建的
科学管理理论以巨大的声势在全世界产生了普遍影响,同时也为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科学的实验依据。科学管理的主要贡献表如今:第一对事不对人的管理。这就剔除了管理者在管理中的价值影响,也为韦伯
官僚制理论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区分奠基了基础。第二,制度和程序化的管理模式。泰罗的科学管理是创建在企业组织由小规模的手工场向大规模现代工厂转变的基础上的,所以,其管理模式是以制度与程序为主的,这充分体现了
韦伯的具理性与形式理性。第三,管理的分工与分权。在科学管理中,泰罗在组织的横向和纵向上都提出了分工横向的分工表现为技术与知识的分工,而纵向上则表现为管理权与操做权的分离、全部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些都为韦伯官僚制理论提出政治与行政分离,在
行政管理上重视技术和知识理性提供了根源。
19 世纪70-80 年代英美两国前后创建了文官制度,即
国家公务员制度。随着英美两国
公务员制度的一步发展,西方大多数国家相继确立了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的创建实行了新的
人事管理原则,主要包法制化、职业化、专业化、
价值中立、政务官与业务官分离等原则,这些原则为
韦伯
官僚制理论的现实奠基了基础。如职业化、专业化原则体现了
技术理性的特征,而法制化、价值中立、政务官与业务官的离则体现了形式理性的特征,这些都是韦伯构建官僚制理论的核心内涵,所以,咱们能够说,韦伯官僚的
工具理性特征就是经过公务员制度的创建与发展从理论走向实践的。
在上述方法论、视角、定位、学理与实践的基础上,
韦伯构建了
官僚制
组织理论的模型,韦伯没有官僚制的概念进行界定而是经过对其原则与特征的描述来抽象出官僚制理论的核心内容。
(一)理想型官僚制组织理论的原则
1. 固定的官员管辖权原则。
2. 机构等级制度和多层次权力机构原则。
3. 机构管理以正式文档为基础。
4. 机构管理一般是以全面的专业训练为前提条件。
5. 机构充分发展要求行政官员“工做能力”的充分发挥。
6. 机构管理遵循通常性规则。
(二)理想型官僚制组织理论的特征
1. 法制化。现代行政管理机构“在其固定的和官方的权限范围方面具备理论原则,这种理论原则一是以法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是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定的。2. 层级节制。在全部
官僚制政府机构中,都实行机关等级制和各类按等级赋予权力的原则,这意味一种牢固而有秩序的上下级制度,机构的各个层级都有固定的监督和监察制度。
3. 公私分开。官僚制
行政管理把官厅活动视为与私人生活领域有明显区别的事情:由公职人员及其自的物质设备、
文书档案组成的办公机关,与公职人员的私人住所分开;职务工做与私人往来分开;职上的财物与私人财物分开;
行政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物资分开(即他们本人不占有本身管理的物资)。
4. 专业化。
官僚制的行政管理须照章办事,而为了应用规则,“职务工做,至少是一切专门化的职工做——这是现代职务工做的特色,通常是以专业培训为前提的”。并且在通常状况下,“只有证实接培训成绩合格”才能正常履行专业化管理工做。
5. 专职化。当公共机关获得了充分发展的时候,公务活动要求行政官员全身心地投入,而不计较规的上班时间。
6. 效果的可预见性。对于官僚体制来讲,“可预见的规则”具备真正决定性的意义。
1、从合法性到合理性
在
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体系中,“合法性”(legitimacy)与“合理性”(rationality)是两个最为基本的概念,一切关于韦伯
官僚制理论的研究都须要从这两个概念出发,才能把握其思想的真谛。在某种意义上,整个韦伯学术思想体系都是在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展开的,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引伸与发挥。合理性是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是他设计现代官僚制组织模式的一个基本原则,而合法性的概念则是他用以理解古代官僚制的锁钥。与现代官僚制相比,古代的各类类型的官僚制是不具备合理性的,可是这种不具备“合理性”的官僚制为何会在古代中国、埃及、印度和中古的欧洲等地广泛存在?韦伯的解释是,这些
官僚制虽然不具备合理性,但却具备合法性。
韦伯在《
世界经济通史》、《
儒教与道教》、《
经济与社会》等一系列著做中对官僚制发生与发展的历史做了比较研究,他的结论是,任何一种合乎须要的统治都是具备合法性基础的。既然官僚制可以在人类历史上有着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它就是以其合法性做为存在的前提的。他认为,官僚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具备特殊内容的命令或所有命令获得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这种统治主要是基于一种自愿的服从。自愿的服从又是以造成我的价值氛围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做为我的,他只有接受这种信仰体系,才能有着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并且不会致使心里的紧张并最终得到自愿的服从。
韦伯把这种我的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法性体系。这种合法性体系的存在,使每个人都可以听从来自权威的命令,无论这些命令是来自统治者我的,仍是来自于经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从权力关系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命令—服从”的权力关系。有了这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统治就天然而然地具备合法性了。
进一步说,合法性是来源于一种正当性的信念。韦伯认为,正当性的信念能够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宗教的正当性;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在这两类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下,由心里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一样的行动类型:
(1)情感类型行动;
(2)价值合理性类型行动;
(3)传统类型行动;
(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
而在这四种类型的行动中,前三种都仅仅因为情感的、价值合理性的、宗教的和习惯的正当性的缘由而拥有合法性,惟有最后一种类型的行动才是获得了法律正当性支持的行动,于是不只具备合法性,同时也具备客观合理性。
与上述四种行动类型相对应的是三种类型的
支配行为或者三种统治类型,即我的魅力型的、传统型的和法理型的统治。我的魅力型统治,是创建在某个具备非凡气质的领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行政职务不是一种稳固的职业,也没有按正常途径的升迁,全凭领袖我的意志的直接指定,其行政体制的特色是反复无常性。传统型的统治,是创建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行政官员不过是君王的家臣,无视其实际才能,但须听命行事,为官者能够世袭,行政管理制度及官员带有极大的附属性。法理型的统治,是创建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与法令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是做为法理型统治类型的
官僚制。在这三种体制中,我的魅力型的统治并无采用官僚制的形式,只有传统型的和法理型的才是官僚制的形式。可是,在这两种官僚制形式中,传统型的官僚制虽然是合法的,但却不具备合理性,若是说具备合理性的话,那么也属于一种主观化了的价值合理性。韦伯所极力追求的是客观的合理性,即既具备合法性又具备合理性的官僚制。因此,他的所有理论工做的重点就放在了设计这种合法又合理的官僚制方案方面了。
应当说,韦伯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在他的官僚制理论中,是首先确立起一个合理性的概念,而后再进行合理性官僚制模型的设计。因此,他对历史上的
官僚制所做出的描述是以合理性为标准的,分析的结果是历史上的官僚制都缺少合理性。既然如此,那就须要本身动手去创建一个合理性的官僚制。固然,官僚制做为一种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不可能由学者去创建它的工程的,但学者能够描述它的理论模型,韦伯所做的工做就是这一性质的。因此说韦伯是合理性官僚制模型的设计师。根据韦伯的见解,官僚制首先是做为一种组织形式而存在的,是组织存在的体制和制度。这种组织形式不管是在过去仍是如今,都表现为一种上级对下级的领导、监控和下级对上级的报批、执行的层级制度。这是一切官僚制的基本特征。可是,现代官僚制的新特色在于,官僚制组织中的官员,是根据契约关系雇佣和通过培训并领取薪金的公务人员,虽然,做为
官僚制组织,在结构上也分为高级和低级,于是官僚也分为上级和下级,可是,他们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做,因此,他们之间不是一种附庸关系。因为具备这些特色,现代官僚制与传统的官僚制比较起来,就有着更大的优越性,它可以使行政事务得以很好的决策和贯彻,具备精确、严格、统一的特色。
具体地说,根据合理性原则以及吸取传统官僚制存在的经验所做出的官僚制设计具备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官僚制是法律化的等级制度,应当是一整套持续一致的程序化的命令—服从关系,任何官员的行动方向都是由处在更高一级的官员所决定的。官员所受到是非政治化的管理,对官员的评价主要是技术性的。
第二,官员间的从属关系是由严格的职务或任务等级序列决定的,权力关系并不具备权力的个性特色,而是基于职务自己的组织构造,因此,要求彻底排除我的的情感纠葛。每个职位上的官员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权力,从而保证每一个人都可以照章办事而不致越出其职权范围。
第三,消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因为权力来源不是出自血统的或世袭的因素,而是源于创建在实践理性基础上的形式法学理念和形式法律规定的制度,因此,官员的工做和利益不是由他的上司的我的好恶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制度所规定的行动的程序化、客观化,他的年资、工做经验、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等等均可以在形式上加以量化。这样一来,我的的服从对象再也不是拥有特定职务的我的,而是我的拥有的特定职务,换句话说,他为客观的非我的的组织和组织目标服务。
第四,拥有极为完美的技术化程序和手段,在专家的指导下平常的工做大部分与信息、各类知识、对信息的收集整理概括、多个可行的决策方案的提出以及论证等等,都会拥有技术性的支持,并且,组织目标及这些目标的确立过程也倾向于技术化和合理化。也就是说,根据科学化、技术化的理性取向,在管理的方法和途径上倚重各种专家,促进整个官僚体系和组织行为愈来愈科学化、合理化。
2、合理性的客观性
韦伯关于现代官僚制的合理性设计是一种理想型设计,这种理想型设计与天然科学中的理想模式具备很大的类似性。那么,这种具备充分合理性的官僚制在现实中是否存在以及可否存在?若是它仅仅是一个理想模型,在现实中存在的可能性就会大打折扣。因此,韦伯也不得不认可:官僚制做为一种理想类型的思惟结构,也许象只是在假定的绝对空间中计算出来的物理反应同样,在现实中是极少见的。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理想类型只是思惟构建的“乌托邦”。可是,韦伯又认为这种理想类型并非凭空构造的,而是来自现实自己的,是经过对现实中那些典型因素的突出和强调得到的。对于这个问题,韦伯是这样看的:“理想类型是经过单方面地突出一个或更多的观点,经过综合许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偶尔又不存在的具体的个别的现象而成的,这些现象根据那些被单方面地强调的观点而被整理成一个统一的分析结构。”因此说,韦伯所建构的
官僚制理想类型也就是他将历史上的以及现实中的具体的个别的官僚制组织的某些主要性质和突出的特征抽取出来,并经过综合整理而成的精神产品。在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可能发现有哪个官僚制组织彻底具有官僚制的理想类型的所有特色。
韦伯试图说明他在理论中构造理想型的合理性官僚制的理由,那就是:在历史学的研究中,做为历史认识论的方法,“理想型”是认识的手段而非认识的目的,而对于社会学来讲,就不是这样了,社会学中的理想类型是由社会学的任务所决定的,由于社会学须要创建关于事件的通常法则,无论这些事件的时空意义如何。因此,对于一个社会学家来讲,韦伯认为本身的任务就在于创建一个理想的官僚制模型。的确,对于科学研究来讲,韦伯的这一见解是合乎科学发展的通常原则的,于是,对于韦伯创建合理性官僚制的理想类型这一点也是无可厚非的。可是,科学不管是在建构理想类型方面有着多么高度的纯粹性,都应当以科学自身逻辑上的完整性为前提,若是科学自身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那么在逻辑断裂带上去创建理想类型就不能被视做为明智的选择。即便对于社会科学也是这样,它能够从社会现实中抽象出典型因素,但却必须在这些典型因素中包含着现实完整的整体性,失去了这个整体性,也就意味着科学自身是一个畸形化的体系。韦伯的
官僚制理论偏偏是这样,他做为其理论基础的合理性概念偏偏是一个不具备整体性的片面的合理性。片面的合理性又怎么可以被称做为合理性的呢?不管是在平常用语仍是科学思惟中,片面的合理性都偏偏是不合理性。
因此,决不象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
韦伯在创建了官僚制组织的理想类型以后,应该将它与官僚制组织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但他并无做这样的工做。其实这种比较不管作了仍是没作,对于韦伯来讲都不具备实质性的意义,并且在韦伯的时代,官僚制并不象20世纪那样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和遇到告终构性的危机,即便韦伯作了比较也不能得出否认
官僚制理想类型的结论,甚至根据现实而对官僚制的理想类型做出修缮都是不可能的。由于韦伯在建构官僚制的理想模式的过程当中已经充分考虑过了做为理论建构的理想模型与现实的差别性。因此,对于韦伯的理想官僚制模型来讲,实质性的问题是做为官僚制设计基础的合理性概念自身就存在着逻辑断裂带。
韦伯创建理想的官僚制模型的努力是在历史叙述中进行的,因此,他把官僚制的造成过程看做是社会的合理化进程,是社会关系的客观化和物化过程当中的合理化。固然,这种合理化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但韦伯并不认为这个合理化进程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方向,而是以只有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予以理性思考并行动的市民的出现为前提的。在韦伯看来,就行动而言,在传统社会中,行动的手段、目的、价值和结果等各类组成要素的自律控制力都是很弱的,只是到了近代社会,市民行动的自律控制力才获得加强,才可能增长行动的合理性。因此,在整个
宗教社会学和社会史研究中,韦伯把合理性的出现,即合理化运动看做与西方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联系在一块儿的,仅仅在西方社会,才出现了这种合理化的运动。在叙述的过程当中,韦伯把合理化的运动分为行动的、价值领域的和杜会结构的等方面。依他看来,从行动的方面来看,在传统社会,对行动的诸组成要素(即手段、目的、价值及结果)的自律控制力极其有限,而到了近代社会,其自律控制力获得显著提升,意味着行动的合理性也获得提升。这就是咱们前面提到的韦伯关于行动类型的划分,他把行动类型分为四类,即目的合理行动、价值合理行动、情感行动以及传统行动。从价值领域方面看,在传统社会,诸价值领域还没有分化,是互相融合在一块儿,而到了近代社会,诸价值领域被分化为具备相对自律性的部分体系,即认知—技术领域、审美—表现领域以及道德—实践领域。同时,各价值领域处于持续的合理化—自律化过程。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就是从传统
官僚制向现代官僚制的转换。
出于理想型官僚制设计的须要,韦伯在论述官僚制的合理性时,要求实证地对不一样合理性进行客观描述,也就是从事物因果关系上判明合理性的类别,从而代表他彻底是在实证主义的层面上对体现不一样合理性的官僚制的分类。所以,韦伯区分出两种合理性,即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在统治关系中,行动方式倾向于在其手段和程序等方面尽量地被加以量化,从而使得行动自己以及对行动结束后目的实现程序的预测成为能够被计算的任务。这是一种纯粹客观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则彻底基于价值判断的基础,它对行动的目的和后果做出
价值评价,这些评价如是否合乎宗教信仰或宗教教义,是否符合习惯,是否表现出某种杜会美德或善行等。实质合理性只是关乎伦理主义或道德理想的一种合理性,它仅仅对行动实现价值判断,极力强调行动的社会关注,忽视行动效率,这是一种主观合理性。而形式合理性则与之相反,它不只把行动过程当作是可计算的,并且把目的自己也当作是可计算的。
韦伯认为,目的其实就是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理性化,或者说就是使它表现出最大程序的可计算性。所以,形式合理性是工具—目的的,实质合理性则是伦理道德理想的。韦伯强调,实质合理性是传统社会秩序的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这种合理性已经基本失去了它存在的杜会氛围。现代社会日趋繁复的生产与生活,必然要求把行动的效率提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社会管理必然愈益科层化。在经济生活中,受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则的支配,公司不得不连续地、精确地并尽量以更大的
成本效益和更快的速度处理它的业务;在现代民族国家问题上,现代国家统治愈来愈依靠科层化的管理方式,使它的军事、司法和
行政管理人员日益脱离行政管理组织的物质手段,领取工资和薪金的官僚完全摆脱了过去曾经被先赋的任职条件,他们已经被普遍地广泛地雇员化了;在
公共生活领域中,报刊等社会舆论不只在内部造成了分工明确运做有序的机制,并且在外部也愈来愈与科层化的国家相互信赖,并受着受过专业训练的各种活动家或党派官员的指导。同时,社会
公共空间也日益官僚体制化:在政党政治中,官僚体制化的政党千方百计从技术上强化其操纵人民大众的不闻不问和 “赞成”能力,并精细地事先计算本身行动的过程与所能达到的结果。既然形式合理性是社会发展趋势所致,那么在现代理想型的
官僚制设计中,突出强调官僚制的形式合理性和客观性也就是瓜熟蒂落的了。由于,韦伯武断地指出,“按照目的合理行动的角度,价值合理性老是不理性的”。
鉴于官僚制在实践中的困境和理论上所受到的诸多诟病,当代韦伯的信奉者们在替韦伯辩护的时候,老是强调韦伯的合理性概念是出于叙述的须要。固然,从韦伯的著做来看,合理性概念也确实表现为一种叙述的须要,是用以分析和理解现代社会特别是官僚制的叙述框架。实际上,状况并非这么简单。由于,对于一个思想家来讲,没有什么纯粹的叙述,一切叙述都是服务于理论建构的,更况且韦伯并非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而被学术界认可的,他是以一个社会学家而受到学术界注目的。他的目标并非用合理性的概念来分析近代以来的社会,而是要在合理性概念的基础上构建理想的官僚制模型。至于韦伯在他的著做中所进行的不厌其烦的类型区分也不能证实他仅仅是一个社会学领域中的类型学家,他我的一再强调的所谓不受我的价值观念影响的客观实证的事实描述并无遮掩他构建理想的
官僚制类型的热情。因此,在韦伯那里,合理性概念归根到底仍是从属于理想官僚制模型建构的须要的。正是因为这个缘由,使他割裂价值合理性与目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关系,抛弃理论追求上的整体性而片面地强调工具—目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的客观性。
3、客观性的不可能性
韦伯在社会学研究中倡导“
价值中立”。而这种价值中立的原则也被做为一个规范而被应用到公共行政的
官僚制组织设计中去了。因此,在官僚制中,人们看到的是体制的价值、结构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技术化,但做为这个体系中的主体因素的人的价值却被忽略了。这样一来,在官僚制的理想模型中,一切都从属于科学的合理性。这个科学的合理性也就是
韦伯的形式合理性。拥有形式合理性的理想型的官僚制组织因为分工明确、职责和权限清晰、等级结构合理、专业化程度高、拥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成员的非人格化而被韦伯看做为有了“超过任何其它组织形式的技术优点”,并且,韦伯断言,这种“充分发展了的官僚组织与其它组织相比较,就如机械与生产的非机械形式相比较。”可见,韦伯是充满热情地描述他的理想型的
官僚制的。
韦伯认为,这种拥有科学结构的官镣制组织具备公正、科学、高效率的优势。固然,韦伯也看到官僚制中包含着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会存在着违法行为、低效率、官僚主义等现象。并且他特别指出,官僚制的麻烦在于,官员们并不老是以他们应当遵循的方式行事,他们具备一种人类本能的趋向,试图增大本身的权力,并扩充本身的权利。他们不是做为一个忠实的仆人去行事,而是力求成为他们所管辖的部分的主人。对文件的垄断经常是他们手中极为便利的武器,凭借从官方情报到保密资料的转换,凭借仔细的证据处理和有选择性的事实描述,即可以在
行政管理公正无私的幌子下,支配或强烈地影响政策,使政府的部长俨如他们本身部门的雇员或成为傀儡人物。可是,
韦伯的追求依然是客观化,他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依然是科学化的。由于他是这样来设计救治官僚病的方案的:其一,实行行政职能部门内部的合议制,扩大决策参与范围;其二,改变行政首长的非专业现象,由于只要非专业的官员依赖专业人员帮助,那么真正的决定老是由后者做出的;其三,实行
直接民主制,保证政府官员直接受议会监督。因此,解决
官僚制所带来的问题并非由官僚体制内部做出,只有到官僚体制的外部,才能找到解决官僚病的锁钥。
应当认可,韦伯的思想是矛盾的,做为一个深受启蒙思想和近代哲学熏染的思想家,他有着自由主义的信念,并崇尚
我的价值,可是,他的理论却又表现出压抑个性、祛除主动的思想。在他的官僚制
组织理论中,这种矛盾被单向度的客观追求所彻底取代,他关于自由主义的和我的价值的信念彻底被官僚制组织的客观性所埋没。因此,合理性的官僚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理想化或纯理论性的组织制度,在现实中有不少难以实现的条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
韦伯的
官僚制其实是一个道地的权力本位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支配官僚的是强烈的权力
拜物教,官僚们把对权力的追逐做为其行政行为的主要目标。这样一来,就必然会在官员之间形成非道德的猎取权力的行为,官员会把经过忠于职守和经过本身的行政行为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的途径看做一条十分困难的途径,他们就会选取人情关系、投机钻营等等途径去获取权力。这样一来,就会在官员之间造成一个相互倾轧、尔虞我诈的氛围,从而形成整个官僚制体系的内耗增长。
即便避开官僚制的实践效应不谈,单就韦伯官僚制描述的理论分析也能够看到其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在这个客观化、形式化的合理性的背后所包含着的是对人的否认。咱们知道,从文艺复兴开始到
启蒙运动,是在理性追求中踢开上帝,整个近代思想的发展都是在这一主题下进行的进一步深化,可是在非理性的领域中如何排除上帝的干扰和确定人的价值,是在
尼采宣布上帝死了以后才开始的。因此,从文艺复兴到尼采的主流哲学是一个从确定人的理性价值到非理性价值的进步,而韦伯的
官僚制理论设计倒是与这一主流哲学相对立的。由于,它在这种科学化技术化的设计中片面强调客观的形式合理性,从而在根本上否认了人,这无异于在官僚制中宣布人的死亡。由于在韦伯看来,现代官僚制所意味着的是整个现代生活的科层化,而现代生活的完全科层化则意味着工具—目的论已彻底控制了通常社会心理。资本主义合理化过程在消灭和取代其余形式生活的同时,自己也倾向于变成一种目的。这种工具—目的论与现代社会的效率相呼应,它或许是
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压倒性的世界潮流。平常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倾向于变得取决于纪律严明的等级制度、合理的专业化、我的自己及其活动的条理化工具化。
咱们认为,历史进步的趋势是人的发展,在
公共行政的制度建设中,目标也是人的全面发展。人是社会的最高价值,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杜会发展的目的。这是一个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由于,杜会本位实际上也就是人本位,即突出强调人的地位、人的权利、人的尊严,突出强调人的个性发展和价值实现。这是公共行政制度建设的整体目标和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为了实现这一整体目标和基本的价值取向,它的制度建设的内部考量就必须是以提升
行政人员的道德为目标,要求行政人员的我的的发展与社会通常成员的人的发展走不一样的道路。若是说社会的通常成员在人的发展这个方面是经过我的权利、我的尊严和个性的突出而获得实现的话,那么行政人员偏偏是须要在尊重他人的我的权利、维护他人的尊严和为他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保障的过程当中来得到本身人格的升华,实现完善的道德修养,从而走向我的的全面发展。因此说,对于行政人员的来讲,在社会整体中人的发展中的意义就在于我的人格的实现,而我的的人格是经过道德的发展而获得实现的。
从行政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
公共行政的权力体系也被称做为一种
行政受权机制。在这种行政受权中,
行政人员拥有着很大一部分
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个
自由裁量权如何可以在行政人员的我的的行政行为中保证其与公共行政的整体目标的一致性,主要是依靠行政人员的道德觉悟来提供保证的。固然,行政法律以及行政体系的制度设计谋求程序控制,但程序控制因为自己就是与自由裁量之间存在着理论上或逻辑上的悖论,在实践上也必然会有着难于处理的尴尬。因此,一切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都不多是成功的。只有走出程序控制的思路,或者说把程序控制做为一个强程序弱控制的地位上,尽量地突出行政人员的行政道德的做用,才能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理想的做用途径。
总之,
官僚制不该是一个消灭了人的管理体制,而首先应当是以人为中心的体制。以人为中心,就须要突出人的
主体性,就须要确定人的价值以及人的价值观念的做用。这样一来,官僚制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就转换为人的主体性和道德优先性。因此,咱们对于人的死亡和制度的兴旺的对立是不能同意的,咱们所要看到的是制度的兴旺成为人的支持物。具体地说,就是
公共行政的法律制度等因素,应当成为
行政人员行政行为的支撑物,而不是专门用来限制和控制行政人员的工具。行政人员依赖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制度而变得更增强大,能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
公共产品。这就会得到法律制度与行政人员的主观活动相协调的状况,行政人员就不会到处感到法律制度与他的对立,而到处感到法律制度对他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