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考架构师(11)——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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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著做权》

(一)著做权法客体 

一、做品 
二、职务做品 
为完成单位工做任务所创做的做品。学习

职务做品是用单位资源完成,或者合同约定的,著做权属于单位,做者仅享有署名权。 
其余职务做品著做权仍归做者,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且在两年内,未经单位赞成,做者不得许可其余人、单位使用。翻译

(二)著做权法主体

 著做权关系人,包括著做权人、受让者。设计

一、著做权人与受让者 htm

著做权人又称为原始著做权人,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做权人。blog

二、著做权人的肯定 
认定著做权人,根据创做事实。为他人创做进行组织、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余辅助工做,不属于创做范围,不被确认为著做权人。继承

若是创做多人参与,那么著做权由合做的做者共同享有。做品能够分割使用,做者对各自创做的部分能够单独享有著做权,但不得侵犯合做做品总体的著做权。资源

若是做者不明,做品原件的全部人能够行使除署名权之外的著做权,直到做者身份明确。开发

若是做品受委托创做,除非合同约定,不然著做权仍归属受委托人。get

(三)著做权 

根据著做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做权人对做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做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代表做者身份,在做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受权他人修改做品的权利。

(4)保护做品完整权:即保护做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做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做品,并由此得到报酬的权利。

一、著做权保护期限 

1)著做权属于公民的: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做品完整权永不过时;发表权、使用权和得到报酬权保护期为做者终生以及死亡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做者死亡后,著做权按照继承法转移。

2)著做权属于单位的: 
发表权、使用权和得到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不予保护。单位变动、终止后,其著做权由承受其义务的单位享有。

二、使用许可 

  使用须要获得著做权人的许可,并签定合同,包括约定使用方式,范围与期限,报酬,违约责任等等。合同有效期不超过10年。 但有些状况能够不经著做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要指明做者姓名,做品名称,不得侵犯其著做权。如 我的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做品等。

  若是做品是委托创做的,著做权的归属应经过委托权和受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来肯定,若是没有明确的约定,或则没有签定相关合同,则著做权仍属于受托人。

得到著做权从软件完成之日起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一):著做权人肯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开发能够分为合做开发、职务开发、委托开发三种形式。

(1)合做开发。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发者或组织合做开发的软件,著做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肯定。若无合同,则共享著做权。若合做开发的软件能够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本身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做权,能够在不破坏总体著做权的基础上行使。

(2)职务开发。若是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符合如下条件,则软件著做权应归单位或组织全部。•针对本职工做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做活动的结果。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3)委托开发。若是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著做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书面合同约定;若是没有签定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其著做权由受托人享有。

另外,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做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若未明确规定,其著做权应归任务接受方全部。

 

计算机软件也属于做品。因此也适用著做权法。除此而外,也有一些特色: 
一、受保护软件必须固化在有形物体上,如硬盘、光盘、软盘等。 
二、合法复制品全部人权利:获得著做权人许可,复制品全部人能够:、 
1)将软件安装到设备中 
2)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不得再转给他人 
3)能够修改该复制品,但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出于学习研究,安装、存储、显示等方式,能够不经著做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商标法及实施条例》

(一)商标使用期限 
10年。期满后能够续期,但必须提早6个月申请;若是期间未申请,还有6个月宽限期;再不申请,注销。

(二)注册商标的申请 
多个申请人同一天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则申请人提供注册前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先使用者先得;若是都没有证据,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抽签。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如下行为侵犯商标权,敬请留意: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 
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若是销售方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而且能证实来源合法,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三、伪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自死亡或终止日起1年期满,没有办理转移手续,任何人均可以申请注销该商标。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科学发现、疾病诊疗、动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二)肯定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组织、提供方便、辅助、咨询意见者不算。 
职务发明专利人为单位。

所谓职务发明,指单位任务、或利用单位资源、或离开单位1年内,与原单位工做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单位无权阻止我的申请。多人申请,专利权归最先申请者。

专利权保护期限20年,外观设计专利10年。获得专利权要交年费,不交则被终止。另外,任何单位和我的均可以申请专利复审,复审不经过则专利权终止。

特殊状况下,国家能够强行获得许可。

 

 

《反不正当竞争法》

 好比利用政府职权,限定商品购买,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备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而且已经采起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若是存在如下行为的,则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约定,披露、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商标:

做为一个商标,应该具有显著性、独占性、价值和竞争性四个特征。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能够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肯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肯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余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须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标准化: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DB):

企业标准(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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