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各类开源协议介绍 BSD、Apache Licence、GPL V2 、GPL V3 、LGPL、MITlinux
现今存在的开源协议不少,而通过Open Source Initiative组织经过批准的开源协议目前有58种(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 /alphabetical)。咱们在常见的开源协议如BSD, GPL, LGPL,MIT等都是OSI批准的协议。若是要开源本身的代码,最好也是选择这些被批准的开源协议。程序员
这里咱们来看四种最经常使用的开源协议及它们的适用范围,供那些准备开源或者使用开源产品的开发人员/厂家参考。spa
BSD开源协议是一个给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协议。基本上使用者能够”随心所欲”,能够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码,也能够将修改后的代码做为开源或者专有软件再发布。设计
但”随心所欲”的前提当你发布使用了BSD协议的代码,或则以BSD协议代码为基础作二次开发本身的产品时,须要知足三个条件:开发
1. 若是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源代码,则在源代码中必须带有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2. 若是再发布的只是二进制类库/软件,则须要在类库/软件的文档和版权声明中包含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3. 不能够用开源代码的做者/机构名字和原来产品的名字作市场推广。文档
BSD 代码鼓励代码共享,但须要尊重代码做者的著做权。BSD因为容许使用者修改和从新发布代码,也容许使用或在BSD代码上开发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所以是对 商业集成很友好的协议。而不少的公司企业在选用开源产品的时候都首选BSD协议,由于能够彻底控制这些第三方的代码,在必要的时候能够修改或者二次开发。get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开源组织Apache采用的协议。该协议和BSD相似,一样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做者的著做权,一样容许代码修改,再发布(做为开源或商业软件)。须要知足的条件也和BSD相似:源码
1. 须要给代码的用户一份Apache Licence
2. 若是你修改了代码,须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说明。
3. 在延伸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须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余原来做者规定须要包含的说明。
4. 若是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一个Notice文件,则在Notice文件中须要带有Apache Licence。你能够在Notice中增长本身的许可,但不能够表现为对Apache Licence构成更改。开源软件
Apache Licence也是对商业应用友好的许可。使用者也能够在须要的时候修改代码来知足须要并做为开源或商业产品发布/销售。产品
咱们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协议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励代码重用的许可很不同。GPL的出发点是代码的开源/无偿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码的开源/无偿使用,但不容许修改后和衍生的代 码作为闭源的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这也就是为何咱们能用免费的各类linux,包括商业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类各样的由我的,组织,以及商 业软件公司开发的免费软件了。
GPL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使用”指类库引用,修改后的代码或者衍生代码)GPL 协议的产品,则该软件产品必须也采用GPL协议,既必须也是开源和免费。这就是所谓的”传染性”。GPL协议的产品做为一个单独的产品使用没有任何问题, 还能够享受免费的优点。
因为GPL严格要求使用了GPL类库的软件产品必须使用GPL协议,对于使用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商业软件或者对代码有保密要求的部门就不适合集成/采用做为类库和二次开发的基础。
其它细节如再发布的时候须要伴随GPL协议等和BSD/Apache等相似。
单从开源行业的GPL协议上来看,彷佛开源linux产品上的一切是能够无条件的开放和共享的,可是从实际的操做来看,在GPL相对的许可受权之下,又有其相对封闭的一面,就此次的GPL v2到GPL v3的修订改版来讲,正是GPL协议“封闭”一面的具体体现。
根据GPL v2的相关规定:只要这种修改文本在总体上或者其某个部分来源于遵循GPL的程序,该修改文本的总体就必须按照GPL流通,不只该修改文本的源码必须向社 会公开,并且对于这种修改文本的流通不许许附加修改者本身做出的限制。而在GPL v3的修订草案中,不只要求用户公布修改的源代码,还要求公布相关硬件,偏偏是这一条,因为触及和其余相关数字版权管理(DRM)及其产品的关系,而且也 因为有和开源精神相违的地方,因此备受争议,甚至所以也遭到了有着“LINUX之父”之称的托瓦尔兹的反对。
从表面上看,GPL v2到GPL v3的升级之困只不过是对协议修订过程当中某一条款的分歧,而更为严重的是在两种协议都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具体的开源软件或者开源产品的全部者有权选择是遵 循GPL v2协议仍是恪守GPL v3协议,所以冲突也就来了,这种冲突正如中科红旗的CTO郑忠源描述的那样:“世界有如此多软件都在GPL v2的约束之下,而自由软件是集合全世界程序员劳动,即便是贡献一行代码,若是该程序员只赞成这一代码只遵循GPL v2之下,就不能随便去修改协议。若是计划将软件转移到GPL v3之下,理论上讲,必须征得全部代码人的赞成。可是目前还很难肯定有多少开发人员愿意转移到新版本之下,若是有的人愿意转,有的人不肯意转,这其中就有 不少的麻烦;而若是多数人都不肯意改变,那这一事情也许就无声无息……”
经过业内人士的精辟描述,相信你们必定对开源行业和开源软件产品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吧,就那熟悉的LINUX系统来讲,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你们有权按 照本身的须要和目的进行任意的改写重组,可是在诸多的独立程序面前,别人是只能共享使用,而无权修改的,固然得到受权就另当别论了。而就GPL v2到GPL v3的协议升级来讲,这种协议的选择上的分歧实际上也是开源行业里一种观念认知上的相左,到底谁的选择是正确的?绝对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的,尤为是在各 种利益交织之下。
情势之下,开源社区的GPL v2与GPL v3选择之困很现实的会在至关一段时间内给这个行业及其产品形成“兼容问题”,说白了就是两种协议以及两种协议之下的矛盾,不论是人的仍是产品的都将会持 续下去,而这种僵持对整个开源行业来讲未必是一件好事,最起码从“精神”方面来讲这个行业已经在开始分道扬镳。
LGPL是GPL的一个为主要为类库使用设计的开源协议。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类库的的软件必须采用GPL协议不一样。 LGPL 容许商业软件经过类库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类库而不须要开源商业软件的代码。这使得采用LGPL协议的开源代码能够被商业软件做为类库引用并 发布和销售。
可是若是修改LGPL协议的代码或者衍生,则全部修改的代码,涉及修改部分的额外代码和衍生的代码都必须采用LGPL协议。所以LGPL协议的开源 代码很适合做为第三方类库被商业软件引用,但不适合但愿以LGPL协议代码为基础,经过修改和衍生的方式作二次开发的商业软件采用。
GPL/LGPL都保障原做者的知识产权,避免有人利用开源代码复制并开发相似的产品
MIT是和BSD同样宽范的许可协议,做者只想保留版权,而无任何其余了限制.也就是说,你必须在你的发行版里包含原许可协议的声明,不管你是以二进制发布的仍是以源代码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