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的经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我的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的经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我的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以下:
1、我的经过网络
收购
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我的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我的所得税。
2、我的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3、对于我的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
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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