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颁布,泄露参保信息可追究刑责

2010年10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经过了《社会保险法》,并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保法中,对于社保相关部门及其工做人员泄露参保单位和我的信息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余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做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我的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余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做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我的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我的形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第89条规定,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做人员“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我的权益记录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我的形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里还有一个在四审期间的新闻报道解读社保信息泄漏的问题。

能够说,对于社保部门而言,包括各级人力社保厅局在内的行政部门如何有效防范社保信息的泄露、篡改,十分重要。尤为是新的社保系统的陆续上线,社保系统与其余相关部门的接口愈来愈多(社保卡就是一个例子),如何确保存放在数据库中的社保信息安全,排查并审计各类可能的信息泄露和篡改的来源,十分关键。

【参考】
【数据安全案例】案例汇总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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